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行政裁決書鄂襄知法裁字[2022]60號
鄂襄知法裁字[2022]60號
請求人:湖北萬禾源豆奶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何士洪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6000554459554
住所:襄陽市樊城區后賈洼工業園2號樓
被請求人:襄陽新襄北豆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丁波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6000554225936
住所:襄陽市樊城區人民西路11號
案由:“玻璃瓶”(專利號:202130471630.8)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
請求人湖北萬禾源豆奶制品有限公司就其“玻璃瓶”(專利號:202130471630.8)與被請求人襄陽新襄北豆奶有限公司的專利侵權糾紛,向本局提出處理請求。本局于2022年9月20日受理后,依照《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十一條組成合議組。根據請求人、被請求人書面答辯材料進行審理,現本案已審結。
請求人稱:請求人于2021年7月23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玻璃瓶外觀設計專利,并于2021年11月30日授予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號為202130471630.8,該專利至今有效。2022年9月,請求人發現被請求人未經專利權人同意,使用與專利產品一致的豆奶瓶銷售豆奶,給專利人造成極大的損失。為此,請求人2022年9月19日向我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裁決請求,要求被請求人停止使用侵犯專利權人外觀專利的瓶型。
以上事實請求人提供了二組證據:第一組證據包括1.營業執照復印件;2.法人資格證明;3.法人身份證復印件;4.專利證書復印件;5.專利說明書復印件;6.交費收據復印件一份一頁。該組證據用以證明請求人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請求的合法性。第二組證據為被請求人銷售產品行為證據材料復印件。該組證據用以證明被請求人使用了涉嫌侵權產品進行銷售的行為。
被請求人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局遞交了答辯書。
被請求人在答辯書中辯稱:
第一、被請求人公司于2012年10月成立,成立時即生產玻璃瓶裝襄北豆奶,一直使用玻璃瓶作包裝。
第二、豆奶瓶及瓶形是通用產品,請求人申請的專利不具備“新穎性”,在其申請保護前已被廣泛使用。
2022年12月7日,被請求人向本局提供襄陽市襄陽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對2020年8月24日在網易網站、樓盤網站“3g.163.com/dy/article/FKPQ47QC05229AF.html”“xiangyang.loupan.com/html/news/202008/4444572.html”公開報道的“天吶!這碗傳承了300年的襄陽牛肉面,竟然吃出新花樣”內容進行公證,指明專利號為202130471630.8的玻璃瓶于請求人申請專利前已公開,屬現有技術。
合議組書面審理后,征詢雙方調解意愿,雙方未能達成調解一致。
經本局審理查明:
一、2021年7月23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玻璃瓶外觀設計專利,并于2021年11月30日授予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號為202130471630.8,該專利至今有效。
二、專利號為202130471630.8的玻璃瓶在其外觀設計說明書“簡要說明”中明確:1、本外觀設計產品名稱為“玻璃瓶”;2、本外觀設計產品主要用于液體的盛裝容器;3、本外觀設計產品的設計要點在于產品的形狀;4、本外觀設計的立體圖最能表達設計要點;5、瓶體為透明的玻璃材質。
三、被請求人提供的公證書內記載的豆奶瓶形狀與請求人專利號為202130471630.8的玻璃瓶形狀一致。
本局認為:
被請求人提交的公證書真實有效,證明被請求人使用的豆奶瓶為現有技術的事實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七條“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于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的規定,本局對“鄂襄知法裁字[2022]60號”專利侵權糾紛案作出如下裁決決定:
被請求人的生產銷售行為不構成侵權。
當事人如不服本局裁決決定,可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裁決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議組組長??趙建國??????????審??理??員??李??檀
審??理??員??朱??飛??????????
????????????????????????????????????襄陽市知識產權局
???????????????????????????????????? 2022年12月19日